〔41〕后来,这一观念有细微变化。
那些题为法治的理想与现实、走向法治的缺失、我们离法治有多远?的著作,就是这种检讨的产物。以240多部法律、700多部行政法规、8600多部地方性法规以及2万多部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为框架,中国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一)政府职能法定 职权法定的第一项要求是,政府职能应当得到明确界定,该由政府管的不能不管,不该由政府管的不能插手。现有28个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多数部门的副职人数超过了4人,其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职人数一度达到12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法发〔2007〕第9号。当外交部发言人情急之下说出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法律在她心中显然也不是至上的。结论 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理想在中国已经逐渐扎根人心,但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现实仍然只见于远处的地平线。
大规模的信访浪潮,本身是司法权威不足、解决能力有限的结果,在错误的理念之下,反过来又进一步削弱了司法的权威。从各国法治的经验来看,这样的机构就是法院,这样的过程就是诉讼。在反腐败取得节节胜利的背后实际上是腐败行为的大量发生。
[29]笔者认为,程序合理、行政公开、相对人参与、效率等只是法律制度设计的具体的内容,是必须由法律加以具体的规定。[25]强大的行政权力与缺乏公正的行政程序法的有效约束有关。在综合治理,专项整治这种运动式的执法方式中,行政相对人因为无法预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只得寄予侥幸、人情及自己的社会关系。纯粹的专制君主是根据其自由的无限制的意志及其偶然兴致或一时的情绪颁布命令和禁令的-------这种纯粹的专制君主的行为是不可预见的,因为这些行为并不是遵循理性模式,而且不受明文规定的规则或政策的调整。
二、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的区别 什么是法律价值?从词源上讲,价值就是指一种东西的有用性。[10] 杨海坤主编《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488—489页。
西方法治国家的法官书生气很足,而我国的法官却或多或少忌讳自己的书生气,更不要说行政官员了。[20] 田成有《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56-57页。究其原因,主要是缺失法定的行政程序对行政权力的恣意妄为进行有效的控制与约束,行政权力或多或少游离于程序的僵绳之外而为羁骜不驯的野马。并且,对于虽然实体正确,但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不赋予其法律效力,程序的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同时彰显。
法律原则虽然相对于规则而言抽象性较强,但仍然可以证成,其证成的依据就是法律价值。一般原则指社会主义都必须坚持的原则,特殊原则包括行政干预原则、保障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顺序和效率原则。[17] (古希腊)亚里斯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出版,第328页。某种程序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它的基本特征。
讨论始终是在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个问题进行不同的言说,学术讨论的氛围始终没有营造,对话的同一律的逻辑规则始终没有得到遵守,讨论的价值与意义也就可想而知。控权的目标模式是秩序与公正价值的要求,是程序法定原则的必然反映。
[8] 参见(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第13页。《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一书以时间为序对此也进行了系统的归纳:早期主要观点有(1)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应包括公平、公开、听取意见、顺序、效率原则。
[18] (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8页。(2)学者们概括的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基本原则与目标模式的具体内容,彼此几乎是重叠的。[9]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7月修订第版,第894页。关于行政程序法的价值,《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一书列举了如下观点:(1)有的学者同意美国学者盖尔洪的说法,认为行政程序法总体上具有效率性、公正性、正确性、可接受性四大价值。[36] 注释: [1] 杨海坤主编《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481—482页。将价值的概念推及到法律,则可归纳出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的需要及对法律需要的评价。
由此,本文认为我国行政程序法的价值是建立行政秩序、追求行政公正。控制权力 行政法学者在对行政程序法进行理论探讨时,常对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三个概念不加区分地使用,而就其讨论的内容看,大都涉及于公正、效率等内容,以致于人们(至少作者本人。
[32] 关于平衡论,请参见罗豪才、甘雯《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的范畴》,《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3]杨海坤主编《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489—491页。
因此,以‘书生气与法治国家为题,应该是一篇很好的论文选题。规则通常就是由原则证成的, [8]法律规则的正当性源于法律原则的基础性推理。
[21]正因此,在有了秩序的概念外,西方法学又引入了正义的概念。而学者们所说的行政程序立法的目标模式无非是在行政程序法的价值指引下并在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原则规制下的立法追求的内容模式。[25] 郭于华对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家族、国家与社会——福建美法村的社区史》一文的评议,王铭铭、王期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124页 [26] 参见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第217页。模式一词,词典解释为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
这一混淆,削减了行政程序法的法律属性,法律的公正在效率的追求下得以吞蚀,不成熟的行政法沦为行政管理行为的奴婢就成为必然。并且必须得到严格遵守。
在这种政权结构中,国民通常的精神状况肯定是忧虑不安的。[24]参见周安平《社会自治与国家公权》,《法学》2002年第10期。
在这一意义上,法律与秩序甚至可以通约,正如亚里斯多德所指出的夫法律者,秩序之谓也,良好的法律即良好的秩序之谓也。效率与公正从根本上讲不是相对立的价值,公正的行政程序法,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不公正的行政程序法最终会导致行政效率的低下。
[13]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219—220页。[2]杨海坤主编《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491—493页。[31] 关于控权论请参见叶必丰《控权论研究》,《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秋季刊。参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343页。
[15] 在专制权力结构中,国民无法期望统治者的行为和一般的命令相一致------每个人都必须意识统治者瞬时即变的怪念头,并力图使自己的行为适应于统治者的怪念头。将行政公正作为我国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取向,更是基于我国传统行政权力强大无边的现实。
[14] 参见(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57-60页。(2)行政民主、行政法治、行政公平、行政效率和行政公开原则。
[7]法律原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法律的规则或法律的实际操作进行规制。行政管理是行政权力运行的本身,行政程序法则是行政管理运行的范围和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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